控告江泽民 四川巴中市吴映浩遭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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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四川巴中市六十多岁的法轮功学员吴映浩被冤判三年。吴映浩不服非法判决,已经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吴映浩,巴中市巴州区人,是二零一五年五月以后依法控告江泽民的二十万中国公民之一。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巴州区公安分局国保副大队长索国勇,以吴映浩控告江泽民并帮助他人写控告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为由,未出示任何法律公文将其绑架,并抢夺走了吴映浩的电脑、打印机、书籍和一些法轮功资料和一万九千多元现金。索国勇声称绑架吴映浩的行动是“奉政府指令”。

吴映浩被非法关押在巴中市看守所一段时间后所谓“取保候审”。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巴州区法院非法庭审吴映浩。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唐天昊律师对巴州区检察院公诉人的指控进行了有力辩护,指出吴映浩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吴映浩在法庭陈述中详细讲述了自己按照法轮功的真善忍标准做好人,不仅使自己一身疾病不治而愈,重要的是使自己道德品质得到升华。他还揭露了江泽民出于个人妒忌,以权代法破坏法制,出卖国土丧权辱国,迫害好人祸国殃民,实属于十恶不赦的罪魁祸首。吴映浩指出,自己坚持信仰法轮功符合中国宪法,依法控告江泽民无罪。

辩护人唐律师认为吴映浩的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据吴映浩陈述,公安机关抓捕他时,他正在自己家休息,并未有行任何犯罪之事,警察以在吴映浩家里搜查出大量法轮功资料作为所谓“罪证”。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拥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属于非常合理的,法轮功资料也并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吴映浩从来也未煽动、蛊惑任何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诉人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吴映浩,公诉人的逻辑基点为法轮功为×教的一种,但是公诉人却没有说明中国那一法律文件定性法轮功是×教。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教。

本案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简言之,法律、法规的实施即为执法、司法和守法。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而吴映浩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有什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呢?

唐律师在辩护中说,法律不是可以随便装扮的小姑娘,刑法的重要作用在于教育、引导,并非仅仅是惩罚或者确定罪名。通过刑法的谦抑性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引导和教育民众。司法程序应当帮助人精神净化,而不应在我们的尊严之上再施暴行。原则上说,没有什么行为应该加以惩罚,除非它不但说有错的(非道德的),而且是于社会有害的(反社会的)。然而吴映浩的行为使辩护人无法看见其非道德与反社会,反而看到了其言语中透露对于道德的高要求。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那么我们的刑法如何能够被信仰,那是需要执法者、守法者、司法者都能够明确知道法律的边界在何处。不能因为是张三所以定罪量刑,是李四就不定罪处刑。当法律的边界变得含糊不清时,人们将陷入混乱中。即使是一条狗也知道无意被碰一下与被踢一脚的区别,何况乎人呢? 同时法律也不是永恒的,但也决不能让其是专断的。所有法律制度都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

唐天昊律师要求法庭无罪释放吴映浩。

对于律师的义正词严的辩护和吴映浩的陈述,公诉人魏静自知理亏,无言以对,审判长李放禄宣布休庭,改日宣判。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吴映浩被非法判刑三年,依法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现在吴映浩被非法关押在巴中市看守所。

相关人员:
朱冬,巴中市政法委书记、巴中市政协主席:13881698200、0827-5281961
荣全,巴中市公安局局长
彭雄,巴中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13980296555
张伟,巴州区公安分局局长
魏东斌,巴州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13980299589、0827-5223661、5233554、2630559
索国勇,巴州区公安分局国保副大队长:13980296610、18981655888
张翼,巴州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指导员:18778779226、13778779226
徐锋,巴州区法院院长
王建鹏,巴州区法院副院长
吴向阳,巴州区法院副院长
杨蓉,巴州区法院副院长
李放碌,巴州区法院审判长
王兴平,巴州区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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